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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MBA企业税收与筹划案例作业

admin    2022-07-08    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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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

M BA课程案例

 

课程名称:          税收理论与实务         

       案例名称:  后营改增时代,混合销售何去何从?

               股权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姓    名:                                

            学    号:                                  


案例1:后营改增时代,混合销售何去何从?

一、案例材料

背景资料1

伴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行,营业税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增值税开始“一统天下”。混合销售从最早着眼于解决两个税种之间的冲突演变为协调两个增值税应税行为之间的关系。

背景资料2

乙公司是一家酒店,一般纳税人,其在客房内摆放有单独收费的食品(如方便面、火腿肠、饮 料等),客人消费后,在房费中统一结算。乙酒店将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所销售的客房内食品按照混合销售,统一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收费食品取得收入12万元,缴纳增值税为12×6%=0.72万元

税务机关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不属于混合销售,其销售食品的收入应按照销售货物适用13%税率,因此乙公司应缴增值税为12×13%=1.56万元,应补缴增值税为1.56-0.72=0.84万元,并加收滞纳金。

乙公司认为:住宿的同时进行食品消费,属于一个销售行为,符合混合销售定义,政策适用无误。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财税〔2016〕36号,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等政策,试解释以下问题:

1.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概念和判定标准?

 

2.如何理解营改增后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变化?

 

3.现阶段混合和兼营纳税“义务”给征纳双方造成了什么困惑?

 

4.根据课程所学,结合实务,自行设计关于混合和兼营的一个案例,要求分析存在的问题,以及从纳税策划视角应如何解决该问题?

 


  案例2:股权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案例材料

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根据以上制度规定,判断特殊税务处理标准可以简化为:

1.具有商业目的,不为减少免、除或延迟纳税;

2.收购股权比例100%>75%以上,股权支付对价为100%>85%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取得股权支付方重组后12个月内不转让股权。

假设:H集团旗下有一红心公司是集团内A公司于2011年1月1日出资4500万元从集团外公司收购100%股权而来(投资成本后无任何变化),2013年1月1日H集团做资源整合,由B公司向A公司发行4000万元股份(公允价值7000万元)收购红心公司的100%股权,并对红心公司进行了评估,评估净资产5,775万元。2015年1月1日B公司出售了红心公司,价款8000万元,同日,A公司也出售了其持有的B公司4000万股份,价款同样也为8000万元。 (B公力及红心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很好,且未来B公司可能存在A转售的可能,且本次拟采用特殊税务处理),交易双方具体资料见图1.


图1:合并各方相关数据

假设一:不存在重组事项,

A公司直接于2015年将红心公司100%股权对外出售

账面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4500万元

取得资本转让收益=8000-4500=3500万元

应交纳所得税费用=3500*25%=875万元

 

假设二:存在重组事项,

 

A公司

长投账面价值=7000万元,计税基础=4500万元,

取得转让款=8000万元

企业取得财务转让收益=8000-7000+7000-4500=3500万元

企业取得税法转让收益=8000-4500=3500万元(税法)

企业应交所得税额=3500*25%=875万元

 

B公司

长投账面价值=3750万元,计税基础=4500万元,

取得转让款=8000万元

企业取得转让收益=8000-3750=4250万元

企业取得税法规定转让收益=8000-4500=3500万元

企业应交所得税额=3500*25%=875万元

可见,特殊纳税模式下要比一般纳税模式税负增加了一倍(875*2与875)。

 

二、案例分析

1. 采用特殊税务处理后,税负整体加倍的原因?

 

2. 既然税负加倍,为什么大家还会对特殊税务处理趋之若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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