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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A《证券市场与投资》课程案例分析报告

admin    2022-07-10    616

MBA课程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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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存款保险制度来了,普通老百姓怎么办?


一、案例材料

1.背景资料

酝酿已达20年之久的存款保险实施在即。央行于2014年11月30日发布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境内银行金融机构投保存款保险。截至2011年底,全球已有111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近期,央行已就存款保险制度最终方案向各商业银行高管征求意见,业界呼吁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有望于2015年初推出。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可提高金融体系稳定性,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但其本身也有成本,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使银行承受更多风险,还产生了逆向选择的问题。据悉,存款保险机构的保险基金设在央行下属的金融稳定局,由各投保银行按照存款的一定比例交纳;保险方式为限额全保,即存款额50万元以下的账户全额保险,包括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考虑到公平竞争,即所有的金融机构都不再享受隐形的国家担保,监管当局已批复同意按照央行的设计,将“农字头”银行全部纳入,存款保险制度将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所有农信社、农商行、农合行、村镇银行。考虑到中小银行对于缴纳费率高、成本加大的担心,存款保险制度针对相对实力孱弱的“农字头”银行及小银行,比如农信社,会考虑适当的政策倾斜,最初几年会免交或减免保费。

至于是否会发生存款搬家,小银行的客户把存款搬到大银行的情形,一位接近央行的人士表示:“小银行存款搬家的可能性是有的,但是影响不大;央行的摸底调查显示,没必要担忧。因为大量账户的存款都是小额账户,只有很少的一部分大额存款都在大行。”多位业内专家分析,存款保险制度将引导公众对其要存款的银行之风险做判断,超过一定限额的存款户会考虑把自己的存款分成若干份,分别存到不同的银行。

从国际经验看,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将出现存贷款利率从上升到回落、实际利率由负变正、存贷利差的收窄、存款利率向货币市场利率的靠拢、金融机构出现经营困难甚至倒闭等现象。

央行行长周小川2014年11月28日在《人民日报》发文称,加快建立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促进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周小川明确指出,存款保险制度要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有限赔付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机制,建立事前积累的基金,具备必要的信息收集与核查、早期纠正及风险处置等基本职责,与现有金融稳定机制有机衔接,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正加速推进利率市场化,银行存款大战、收益率大战剧烈,金融机构负债成本不断上升。目前市场已有共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明确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时存款人保护和损失分担机制,是下一步存款利率市场化的坚实前提。存款保险制度亦被认为是放开民营银行的先决条件。业内专家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其实是关系改革成败的核心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之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似乎是为了让中小存款类金融组织能破产。但在市场伦理上,对小型金融组织应保护,对大型金融组织应限制。中小银行非但不应破产,反而对其发展初期应加以保护。存款保险机制的目的不是把本来不多不大的社区性金融组织置于高成本(缴纳高保费)、高破产概率(因为面对大银行的非对称竞争)的境地。相反,存款保险机制在于通过事前的“体检”,让银行明白自己的状况,并防患于未然。

2.存款保险制的理论解释

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显性存款保险和隐性存款保险两种。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置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在于: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的信心;建立专业化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置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置成本;事先进行基金积累,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置银行;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责任。

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

截至2013年底,中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实际上存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以国家和政府的信用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商业行为进行担保。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符合中国使用行政手法对市场问题进行调控的一贯作风,是由中国的具体国情决定的。

3.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历程

2012年1月初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和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之后均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2012年7月16日,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2012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称,中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同月,一份题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的报告提交至决策层。

2013年,央行发布《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内部已达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

2014年1月,央行在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中国已全面展开的金融改革的重要环节,在2014年择机推出可能性很大。 3月11日,央行行长周小川表示,存款利率很可能在2014年或2015年放开。

2014年11月27日,人民银行召开系统内的全国存款保险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各省级分行领导到京参会。研究部署于2015年1月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11月30日,《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2015年3月31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存款保险条例》,该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酝酿了21年之久的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建立。根据条例,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央行此前测算,这一标准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

4.中国版存款保险制度的要点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强调,目前,我国银行业经营状况良好,总体运行稳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

征求意见稿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央行强调指出,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对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人民银行根据2013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保障,不会受到损失。而且,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央行特别指出,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即使个别小存款银行发生了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破产的情况,一般也是先动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金融机构对出现问题的存款银行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担其业务、资产、负债。这样存款人的存款将转移到其他银行,继续得到全面保障。确实无法由其他银行收购、承接的,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5.存款保险制度来了,对百姓有啥实际影响?

(1)储户不能再停留在“银行不会倒闭”的老观念上,要正确认识“银行也是企业,经营不善一样会倒闭”——那不是万能的保险箱,你的钱仅仅是交给他打理而已!

(2)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大额储蓄存款可多选几家银行。如果最高保50万,那么很简单——你有100万最好就存两家银行咯!

(3)凡是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算在其中。所以无需因为“有的银行保有的银行不保”的困扰而“存款腾挪”。

(4)你也不需要像买保险那样出“保费”,这笔钱一般银行出,和我们储户没关系。每个银行都要为自己的存款买保险,交到名叫“存款保险基金”的机构中,当然了费率也不一样。

(5)不要简单的以哪家银行利率高就存哪家银行,高利率伴随高风险同样适用于百姓存款。从长远看,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你还是需要将安全性的考虑放在重要位置。

(6)别把理财产品当储蓄存款,这个是不保的!

(7)保险存款制度是为储户的存款加上的一层保障,也是风险提示,这意味着银行不再是绝对安全的港湾,存款并非长久之计。你有100万,可以分两家银行存,可是如果1000万呢?明显分20家银行太麻烦——还得学着去投资去理财呀。

(8)咦,是不是怕了呀,感觉好危险的样子!实际上,正好相反,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从立法来讲,还是从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来说,都是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

 

二、案例分析

1.试分析我国推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

2.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对我国商业银行及金融市场可能带来哪些影响?

3.结合自身存款实际分析,面对推出的存款保险制度,我们如何应对?

 

案例2:利润巨亏公司赚钱:基民巨亏,

基金公司管理费创新高

一、案例材料

1.背景资料

在2008年全球金融风暴的情况下,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证券市场都受到重挫,60家基金公司旗下424只基金2008年年报披露,2008年424只基金累计亏损额达到惊人的1.5万亿元,这与2007年1.11万亿元的利润形成了相当大的反差。而基金公司获得的管理费收入相比2007年整体上升了8.28%,2008年管理费收入创新高合计逾307.32亿元,相比2007年度的283.82亿元,再创年度管理费收入的历史新高。

2.创业板效应

巨亏:424只基金2008年亏了1.5万亿

天相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424只基金累计亏损额达到惊人的1.5万亿元,这与2007年1.11万亿元的利润形成了相当大的反差。而扣除公允价值后,上述基金2008年已实现收益为-5778亿元。

2008年,A股市场单边下跌,其中沪深300指数下跌65.9%,国内基金在此轮市场调整中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统计数据显示,424只基金中有316只基金出现亏损,亏损面达到了74.5%。而各类型基金中,股票型、混合型和封闭式基金依然是亏损的重头所在。其中,184只股票型基金亏损9739亿元、100只混合型基金亏损4057亿元、36只封闭式基金亏损841亿元。三项亏损合计达到了惊人的14637亿元。这与2007年偏股型基金的盈利能力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统计显示,2007年股票型、封闭式、混合型三种类型的基金实现收入达到8136亿元,占全部基金实现总收入比例的98.1%。而除上述三类基金外,保本型基金2008年也亏损了14亿元。

此次盈利的基金类型为货币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40只货币型基金创收58亿元,而50只债券型基金创收额为91亿元,两项合计收益149亿元。这多少为去年基金业的整体亏损挽回了一点颜面。受累于2008年全球金融海啸影响,“生不逢时”的QDII基金损失惨重。统计显示,9只QDII去年累计亏损达到了惊人的505亿元,平均每只亏损额为56亿元。事实上,2007年首度出海的4只QDII基金便亏损了118亿元,平均每只QDII亏损额为29.5亿元。

从基金公司方面看,60家基金公司中,有36家基金公司旗下产品的亏损总额超过了100亿元,占比达到了60%。而亏损超过500亿元的基金公司也有8家。

 

大赚:60家基金公司管理费进账307亿

天相的相关统计显示,在2008年全球发生金融风暴的情况下,基金公司获得的管理费收入相比2007年整体上升了8.28%,再创年度管理费收入的历史新高。

另外,大小基金公司的管理费收入整体继续分化,不过分化程度有所缩减,部分小公司的管理费增速尤其快。根据天相的统计数据,2008年内,公布年报的60家基金管理公司合计获得了各类基金管理费总计307.32亿元,相比2007年度的283.82亿元,上升了8.28%。这个数据可能出乎市场预料。

具体到各分类基金品种中,债券基金的管理费收入上升最为迅猛,2008年,基金公司收取的债券型基金管理费达到了7.18亿元,相比上一年上升169%。另外,货币基金的管理费上升了109%。股票型基金管理费上升了12.5%,保本型基金管理费上升了3.65%。而封闭式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管理费则分别有所下降,封闭式基金的管理费下降尤其迅猛。

初步估计,影响各类基金管理费收入的主要因素有,纳入统计的基金个数发生变化(比如,封闭式基金数量因封转开而减少,债券基金因大量新发而出现个数井喷,2008年内日均规模存量的此消彼长,以及基金净值的升跌连带引发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

另外,基金公司的管理费收入也出现新的变化趋向。增速分化的趋势依旧明显,但增速两头的公司格局开始出现悄然变化。比如,2008年度管理费收入增速最快的两家公司分别是天弘基金和天治基金,两家公司的年度管理费增速分别达到了228%和123%。但两者2008年末计提的管理费规模大致在6700万左右,仅为业内龙头公司的40分之一。基数较低可能是两公司增速比较快的前提条件。增速下滑明显的基金公司也是三线公司。中欧、华富、信达澳银和宝盈基金2008年度的增速为-43%~-25%。总体看,受当年股票市场下跌影响,年内日均资产规模大幅下降,可能是管理费收入下降的主因。

 

二、案例分析

1.谈谈你对基民巨亏和基金大赚的理解?试解释造成利润巨亏公司赚钱这种怪异局面的缘由?

2.试结合2008年基金产品的巨额亏损谈谈对基金投资的理解,在中国基金被称为“大散户”,说明理由

3.面对目前基金市场的这种局面,我们最关心普通投资者该怎样应对?

 

案例3:如何看待中国上市公司分红的少与多

——“铁公鸡”与过度慷慨?

一、案例材料

1.背景资料

分红率,这个原本在研究报告首页很难找到的估值指标,最近似乎越来越受宠。的确,在部分行业和公司估值中,该指标有效地提出了安全边际的底线。但是,大洋彼岸那个市值不仅早超过微软,又超越埃克森美孚,名叫苹果的公司,坐拥富可敌国的现金,自1995年以来才首次考虑向股东分红。显然投资者们在过去的那些年,必须接受其吝啬的分红政策,才能真正分享苹果的今日辉煌。这就提出了估值困惑中的又一新课题,究竟怎样来看分红率的高与低呢?

原证监会主席郭树清上任伊始就提出,加大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力度、提高对股东的回报。这一举措对引导价值投资理念、促进投资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此后,大部分上市公司切实履行分红新规,积极为股东创造价值,进一步提升了股东的回报。然而,也有一部分上市公司推出的分红方案水分十足,甚至还有些公司将分红变成大股东套现的工具。分红的背后,折射出的是诸多上市公司存在着对分红新规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

2.关于强制分红制度的认识和探索

近期一些观点认为,为促进上市公司增加现金分红以回报投资者,应制定适用于全体上市公司的强制性分红制度。这一提议在低迷市况下获得了一定支持,但对于强制性分红制度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却少有系统性研究和有力佐证。

2000年以来,随着我国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盈利能力不断增强,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数量持续增加,分红金额基本保持同步增长。当年实行现金分红的公司从2000年的648家增加到2010年的1258家,分红额度从310亿元增加到近5000亿元。从相对水平来看,各年度进行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比例基本保持在45%-65%的水平,平均达到55%。如果仅考察当年盈利的上市公司,该比例还可以更高一些(62%)。这一指标已接近2000年以后欧美发达市场的水平。不过上市公司总体股利支付率存在下降趋势,2010年该指标为30.2%,已经接近少数国家的强制分红下限。一些人士正是针对这一现象,提出我国也应对上市公司实行强制性分红制度。

目前少数国家正在实施的强制分红制度,一般是对股利支付率(即现金分红占当年企业净利润的比例)下限的强制性规定。实行强制分红制度的主要是巴西、智利、哥伦比亚等南美国家。

其中巴西的强制性分红制度比较典型。1976年,针对当时普遍存在的上市公司逃避分红现象,巴西议会制定了强制性分红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应在其公司章程中承诺每年最低分红额度不低于当年净利润的25%。这一政策实施效果明显,实行现金分红的公司迅速增加。然而由于涉嫌侵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财产处置权,该法令受到某些质疑。2001年,鉴于上市公司分红状况已有根本好转,巴西议会放松了强制性分红要求。新法令允许上市公司当年分红额低于净利润的25%,但条件是全部有投票权的股东一致同意降低分红标准,并且上市公司承诺回购全部无投票权的股份。尽管如此,2007年313家巴西非金融上市公司中,仍有276家公司承诺支付不低于25%的现金股利。

需要注意的是,大量巴西上市公司通过计提准备金的方式降低公司当年利润,从而减少现金分红总额。2005年以来,平均70%的巴西上市公司计提准备金,而现金分红低于法定标准的公司也从94家增加到2009年的202家。

我国证券监管部门自2001年起对上市公司分红派息提出要求,并于2004年、2006年、2008年先后三次修订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分红记录要求,最终明确“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应符合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尽管将现金分红同再融资相联系的做法引发了一些争议,但2004年以后,进行派现的上市公司数量出现明显的增长趋势。该现象的原因很复杂,笔者认为,由于该规定仅对拟融资上市公司有最低分红要求,属于“半强制分红”,因此对新上市公司和其他短期内没有再融资要求的上市公司约束性偏弱。2008年-2010年,七成上市公司实施了现金分红,但三年股利支付率低于监管机构要求的30%的水平。

3.中国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走向

(1)近七成上市公司2011年后提出现金分红方案

2011年年底至今,证监会一直在强调上市公司规范分红、强化股东回报意识。上市公司2011年现金分红水平显著提高。中国证监会10日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4月30日,沪深两市2403家上市公司全部披露了2011年年报,其中1645家提出2011年度利润分配(含转增股本)方案,占全部上市公司家数的68.46%。其中,纯现金分红的公司1100家;现金分红、转增股本、送红股均有的公司31家;既有现金分红又有送股的公司44家;既有现金分红又有转增的公司425家;仅转增股本的公司45家。披露现金分红方案的1600家公司中,预计分红金额为5577.45亿元;加上54家上市公司2011年中期已实现现金分红490.41亿元(其中中石油、中石化两家中期分红为383.90亿元),扣除既有中期分红又有年度分红的41家上市公司,2011年度共有1613家上市公司提出现金分红方案,占全部上市公司家数的67.12%,比上年提高6.39个百分点。根据方案,预计现金分红金额为6067.64亿元,比上年增长21.21%,占全部上市公司2011年实现净利润的31.35%,现金分红增幅高出净利润增幅8.07个百分点。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行业集中度较高。按证监会一级行业标准划分,2008年至2010年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中,金融保险业和采掘业两大行业公司分红金额平均占比分别为50%和22%,合计占比为71.52%,而这些公司同期实现的净利润占近三年上市公司实现的净利润的占比为69.24%。

(2)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明确的现金分红预期,2012年5月9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采取措施提升上市公司对股东的回报。《通知》要求:一是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制订明确的回报规划,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二是上市公司制定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制定和审议现金分红政策及具体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条件、决策程序,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三是上市公司在制订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时,董事会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四是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中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五是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提高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六是要求再融资公司制定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对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要合理平衡,要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提升对股东的回报。再融资公司应当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最近3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对于最近3年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上市公司,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结合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公司的特点和经营模式、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说明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并对公司是否充分考虑了股东要求和意愿、是否给予了投资者合理回报以及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发表明确意见。七是要求进行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重组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规划安排、董事会的情况说明等信息。

(3)有钱不分和过于慷慨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层三令五申强调要加强对股东的回报,但依然有不少上市公司甘愿做“铁公鸡”。证监会表示,上市公司有钱不分,要核实其理由。证监会已经要求各派出机构核实了解辖区累计净利润为正、现金流情况较好但未分红公司的详细情况,并将该类公司作为关注重点,核实其对外披露的不分红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对于累计净利润为正、现金流情况较好但连续多年未分红的上市公司,如发现存在分红政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分配方案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披露信息与事实不符等不当行为的,将依法采取必要监管措施,并向市场公开。

证监会表示,2008年至2010年连续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有522家,2006年至2010年连续五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有422家。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及披露信息分析,未进行现金分红主要是公司亏损或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公司处于发展期或扩张期,对现金需求量大,以及公司治理机制尚不健全,分红主动性不足,极少数公司累计净利润为正、现金流情况较好但连续多年未现金分红,且无充分合理的说明。

同时,目前我国股市中需要特别关注的是上市公司中的异常派现行为,而不仅仅是现金分红水平低的问题。这些异常行为包括:异乎寻常的高比例派现,甚至在亏损状态下的高额派现;长期盈利不派现或者极少派现;现金分红决策缺乏原则性和透明度等。异常派现行为反映了控股股东对少数股东的利益侵占和对短期利益的过分看重。这些问题往往是由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导致。应当通过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强化少数股东的行权意识和行权保障,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逐步形成兼顾“控股股东利益与少数股东利益”,兼顾“当期回报与长远回报”的分红决策机制。而对那些刚上市不久而非常慷慨的股市新秀,证监会表示也要关注,防止大股东借机套现,避免现金分红成为大股东套现工具从而影响上市公司持续发展。

(4)关于现金分红的最新动向

2017年4月8日,现任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出席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并发言。在会上刘主席表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回报投资者的基本方式,是股份公司制度的应有之义,也是股票内在价值的源泉。A股上市公司虽然有神华这样的土豪“一掷千金”回报投资者,但也有一批上市以来从未分过红的“铁公鸡”。一边是上市以来“一毛不拔”的“铁公鸡”,另一边却是屡被刷新的高送转纪录,刘士余对此表示,有的上市公司用高送转来助长股价投机,一些“忽悠式”、“跟风式”重组已成市场顽疾。还有的上市公司根本没有市场竞争力和主营业务,但其大股东和董监高拉抬股价高位套现,超比例减持甚至清仓式减持,市场人士讲叫“吃相”很难看,被套的广大中小投资者有苦难言。

2017年现金分红公司不少,其中中国神华、吉比特、国光股份等公司派发分红力度尤其大,从2016年的年报发布来看,中国神华给股东们共计派出了含税超590亿元的现金“大红包”,吉比特也计划给股东们派出2.92亿元的“大红包”,国光股份的“红包”金额也高达2.25亿元……对于这些公司的现金分红行为,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上给予了点赞,并明确表示,“如果上市公司不给股东现金分红,对这家公司的股票买卖基本上就会变成一个击鼓传花的投机游戏”。然而,分红也要量力而行,有能力派发红包的公司,应该现金分红,但是如果企业本身连年亏损,正常经营现金流已经显得拮据,还“打肿脸充胖子”进行现金分红,恐怕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而2018年度分配方案中,又是A股史上罕见!吉比特2019年4月9日发布年报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7.19亿元,几乎派发完当期利润,占2018年7.23亿元股东净利润的99.43%。,仅次于贵州茅台,贵州茅台2018年度分配预案为10派145.39元,共分配现金红利182.64亿元,约全年度净利润的51.88%。随着市场对现金分配的不断关注,A股高派现方案不断出现,高股息率股阵容再度扩充,当前已有30股的股息率超过5%,还有11股的对应股息率超6%,有4只个股的对应股息率超9%。2018年报分配预案披露至今,A股展现出两个罕见现象:一是只要披露发布分配预案就会大概率涉及现金派现,当前有超八成的分配预案都涉及现金分红;二是上市公司集体看重现金分红、努力提高分红比例,但一批公司似乎“用力过猛”,已有42股拟派现超100%盈利。截止2019年4月份,两市共有1402股发布了分配预案,其中有1150股涉及现金分红,占比达到82.3%。

现金分红固然值得肯定,但一些公司似乎要“一次分个够”,年度分红超过该年所有盈利。按照分红预案统计,当前有245股分红超18年盈利的50%,119股分红超18年盈利的70%,53股分红超18年盈利的90%,42股分红超18年盈利的100%,17股分红超18年盈利的200%。这种过度“慷慨”的分红行为,是否对上市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以致最终影响的股东的长远利益也值得深思。

(5)典型案例:中国神华的“神”分红

2017年3月17日周五晚上,中国神华发布了2016年报,建议每股分红2.97元,合计分红派息590.72亿,按照周五收盘价16.69元来计算,股息率高达17.8%。中国神华590亿的大礼包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2016年度末期股息,0.46元/股(含税),共计90.49亿元(含税);另一部分为特别股息,2.51元/股(含税),共计499.23亿元(含税)。虽然中国神华一直有分红的传统,但此次分红的大手笔还是让业内人士惊叹:一是分红收益率高,中国神华上周五的收盘价为16.69元,每股股息为2.97元,股息率高达17.8%,而A股上市公司分红,通常来说股息率超过5%的并不多,超过10%的是凤毛麟角,每年A股平均股息率不足2%;二是总量大,2016年中国神华的净利润为227.12亿,派发的股息超过去年净利润的2.5倍,这也是在A股上市的煤炭企业发过的最大红包。中国神华的“神”分红,也同时创造了一个特别概念:特别股息概念股。

中国神华豪气分红590亿,虽然官方的理由是为回报投资者和提升母公司业绩,让中小股民相信价值投资的获得感,但实际上其母公司神华集团和国家队获益最大。有资料显示神华集团持有中国神华73.06%股权。以此估算,神华集团此番将分得431.58亿元现金;证金公司和汇金公司合计持股3.42%,分走约20.2亿元。此外,港股股东还要分掉100.95亿,剩下的37.99亿才归20.66万名A股股东所有,因此有人认为,中国神华的分红,不过是大股东的盛宴。


二、案例分析

1.上市公司分配方案包括哪些?谈谈现金分红制度与其他分配方案的区别?作为中国投资者你更愿意接受哪种分配方案?

2.试分析强制性分红在中国资本市场中的适用性、可行性和操作难点。

3.谈谈你对现金分红与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关系的认识?

4.如何看待中国神华的“神”分红和吉比特的慷慨分工现象,对中小股东有何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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