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鹏南开大学《法律文书写作》离线作业答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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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
2021年度秋季学期期末(2022.3) 《法律文书写作》
主讲教师: 苏原
学习中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 学 号: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
一、请根据以下背景材料,撰写一份民事起诉状及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民事起诉状40分,第一审民事判决书60分)
2016年11月30日,张三、李四经第三人甲市富贵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贵公司)居间介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16年12月21日,张三、李四在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网签手续,签订《甲市房产买卖协议》,依该协议约定,李四应于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但李四却未予履行,并以公积金无法贷款为由迟延履行给付购房对价款的义务。经张三及富贵公司多次通知,李四仍不履行义务。张三认为,李四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情形,张三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张三于将李四诉至甲市乙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50000元,且诉讼费由李四承担。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第三人富贵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富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张三陈述了案件事实并提供了《甲市房产买卖协议》。被告李四认可《甲市房产买卖协议》的真实性,但是辩称,第一,首付款在贷款手续办理下来后再支付,是二手房买卖的交易习惯。《甲市房产买卖协议》中约定的“五个工作日内交纳首付款”系自动生成的条款,被告未按该约定期限交纳首付款不属于违约。另外,被告在签订《甲市房产买卖协议》当日,就已准备好交纳首付款,但第三人富贵公司说暂时不用交纳,等公积金贷款审批后再交纳。第二,被告迟延交付首付款不会使合同目的落空,不构成解除合同的事由。首付款交纳至资金监管账户后,需要等待贷款下拨后方能转入原告的收款账户,故此被告迟延交纳,对原告没有实质影响。被告现已交纳首付款,且公积金贷款中心也已通知被告已经可以办理贷款手续,故此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三,公积金贷款网上预约政策导致公积金贷款审批缓慢,并非被告所致。原、被告在2016年12月21日签订《甲市房产买卖协议》时约定以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按照公积金贷款中心政策要求,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网上预约,被告在12月24日即办理了网上预约手续,没有任何延误。第三人述称,原、被告签订《甲市房产买卖协议》当日,第三人工作人员带领被告去交纳首付款,被告称其没有带钱,第三人工作人员告知被告可在一周之内再去交纳。由于公积金贷款新政出台,需要网上预约,通常需要等待五六个月时间,故此原告又提出用按揭贷款或一次性付款,被告考虑一段时间后坚持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原告不同意,就要求解除合同,第三人也通知了被告。
经法院审理查明了以下事实:2016年12月21日,原、被告经第三人富贵公司居间介绍,签订《甲市房产买卖协议》(网签手续)。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甲市乙区花好月圆小区1号楼1门101号房屋出售给被告;以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房价款500000元,首付款100000元,申请贷款400000元;被告应自订立本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一次性存入甲市乙区房屋管理中心在甲市建设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原告应于2017年1月21日前将房产及相关证明交付被告。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16年12月下旬在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网上预约手续。
2017年1月,原告曾要求被告交纳首付款并将付款方式变更为按揭贷款或一次性付款,但被告考虑后仍坚持公积金贷款。2017年3月1日,被告将首付款100000元交纳至房管部门在建设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
另查,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已通知被告,可在2017年5月15日至7月13日期间到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未在该期限内办理的,预约号作废。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甲市房产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存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专用账户,被告未按约定存款,构成违约。因协议对首付款缴存时间有明确约定,故此被告提出的未按约定期限存入首付款系交易习惯、被告不构成违约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本案中,原告以“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在催告被告缴存首付款的同时提出由被告办理按揭贷款或一次性付款的要求,而该要求并非被告应负担的合同义务,且被告已于2017年3月1日缴存了首付款项,其预约的公积金贷款现已具备办理条件,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故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问题,首先,双方在《房产买卖协议》中未做明确约定;其次,首付款缴存到专用账户后,在房产过户完成之前也不会转入原告收款账户,原告未举证证实其遭受损失;第三,原告亦未按约定期限交付房屋。据此,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另,甲市乙区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为甲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法律文书写作要求
1、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2、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3、背景材料中未涉及的当事人基本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名称、文号等可自行编撰,但编撰的内容应合理合法。
三、作业提交注意事项:
1、作业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作业保存为word文件,以“课程名+学号+姓名”命名。
2、作业一律采用线上提交方式,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上传到教学教务平台,逾期平台关闭,将不接受补交。
3、不接受纸质作业。
4、如有抄袭雷同现象,将按学院规定严肃处理。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三,男,****年**月88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
被告:李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
案外人:甲市富贵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年11月30 日,原、被告经第三人甲市富贵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居间介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16年 12月21
日,原、被告在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网签手续,签订《甲市房产买卖协议》,依该协议约定,被告应于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但被告却未予履行,并以公积金无法贷款为由迟延履行给付购房对价款的义务。经原告及富贵公司多次通知,被告仍不履行义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情形,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且诉讼费由李四承担。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只好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甲市乙区人民法院
(附:民事起诉状副本壹份)
起诉人:张三
2017年4月20日
甲市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号
原告:张三,男,****年**月88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
被告:李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
案外人:甲市富贵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第三人富贵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富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30 日,原、被告经第三人甲市富贵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居间介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16年12月21曰,原、被告在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网签手续,签订《甲市房产买卖协议》,依该协议约定,被告应于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但被告却未予履行,并以公积金无法贷款为由迟延履行给付购房对价款的义务。经原告及富贵公司多次通知,被告仍不履行义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情形,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且诉讼费由李四承担。
被告辩称,第一,首付款在贷款手续办理下来后再支付,是二手房买卖的交易习惯。《甲市房产买卖协议》中约定的“五个工作日内交纳首付款”系自动生成的条款,被告未按该约定期限交纳首付款不属于违约。另外,被告在签订《甲市房产买卖协议》当日,就已准备好交纳首付款,但第三人富贵公司说暂时不用交纳,等公积金贷款审批后再交纳。第二,被告迟延交付首付款不会使合同目的落空,不构成解除合同的事由。首付款交纳至资金监管账户后,需要等待贷款下拨后方能转入原告的收款账户,故此被告迟延交纳,对原告没有实质影响。被告现已交纳首付款,且公积金贷款中心也已通知被告已经可以办理贷款手续,故此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三,公积金贷款网上预约政策导致公积金贷款审批缓慢,并非被告所致。原、被告在2016年12月21日签订《甲市房产买卖协议》时约定以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按照公积金贷款中心政策要求,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网上预约,被告在12月24日即办理了网上预约手续,没有任何延误。
第三人述称,原、被告签订《甲市房产买卖协议》当日,第三人工作人员带领被告去交纳首付款,被告称其没有带
钱,第三人工作人员告知被告可在一周之内再去交纳。由于公积金贷款新政出台,需要网上预约,通常需要等待五六个月时间,故此原告又提出用按揭贷款或一次性付款,被告考虑一段时间后坚持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原告不同意,就要求解除合同,第三人也通知了被告。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了《甲市房产买卖协议》一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被告认可《甲市房产买卖协议》的真实性并陈述答辩。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
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头,本元2足么︰2016年12月21日,原、被告经第三人富贵公司居间介绍,
签订《甲市房产买卖协议》(网签手续)。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甲市乙区花好月圆小区1号楼1门101号房屋出售给被告;以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房价款500000元,首付款100000元,申请贷款400000元;被告应自订立本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一次性存入中下工区方屋管理中心在甲市建设银行设立的专用账尸;原节议C行年1月 21日前将房产及相关证明交付被告。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16年 12月下旬在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网上预约手续。2017年1月,原告曾要求被告交纳首付款并将付款方式变更为按揭贷款或一次性付款,但被告考虑后仍坚持公积金贷款。2017年3月1日,被告将首付款100000元交纳至房管部门在建攻银攻)97户。另查,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巳理穴徊前件款羊续.年5月15曰至7月 13曰期3E钺1生云未在该期限内办理的,预约号作废。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甲市房产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存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专用账户,被告未按约定存款,构成违约。因协议对首付款缴存时间有明确约定,故此被告提出的未按约定期限存入首付款系交易习惯、被告不构成违约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本案中,原告以“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在催告被告缴存首付款的同时提出由被告办理按揭贷款或一次性付款的要求,而该要求并非被告应负担的合同义务,且被告已于2017年3月1日缴存了首付款项,其预约
的公积金贷款现已具备办理条件,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故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问题,首先,双方在《房产买卖协议》中未做明确约定;其次,首付款缴存到专用账户后,在房产过户完成之前也不会转入原告收款账户,原告未举证证实其遭受损失;第三,原告亦未按约定期限交付房屋。据此,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甲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五
2017年5月21曰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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